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转出学生暂行办法

2013-09-15   景龙小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及《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插班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属各类义务教育阶段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一旦进入本校就读,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转出本校,或未经学生和家长同意,擅自将其转出。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到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就读。如学生和家长同时到教育局提出要求,申请转入上述各类学校,由教育科研究后另行处理。

第五条  初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学生转出(暂住学生回原籍参加中考的除外)手续。

第六条  各初中学校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发放义务教育阶段证书,不得以发放义务教育证书(毕业)为条件,动员初中在校学生不参加中考。

第七条  为防止不正当优质生源争夺,当学业优秀的学生没有正当的必须转学的理由(如家长房产地址变更)而要求转入市内其他学校就读时,原学校可以拒绝该学生转出本校的申请。如其他市内学校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而强行接收该生入学,转出学校应当向市、区教育局投诉接收学校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学生按正常程序转出后,转出学校应按学籍管理的要求办妥转出手续。

第九条  开学后未到校注册缴费暂住户籍学生,学校应尽一切可能与家长或接收学校联系,督促其办理转出手续,从未到校之日起1个月后,若确实无法联系,由班主任书面说明,校领导审批盖学校公章,暂做转出处理。以后若该生在未毕业前要求返校就读,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教育科做异动撤消处理。深圳户籍学生未到校上课也未转到其它学校就读,学校应与家长联系,督促其返校就读,必要时可与当地街道办事处联系,共同做家长工作,动员其返校读书,若仍然无效,学校应写出书面材料,请街道办盖章证明,报教育科备案(学籍保留)。深圳户籍学生注册缴费并已到外校就读,学校应尽一切可能补齐转学材料,必要时与接收学校联系,请其传真已盖公章的转学联系函或转学证。

 

返回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7 景龙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