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插班学生暂行办法

2013-09-15   景龙小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及《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属各公办中小学和划有招生地段的国有民办学校,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根据当年新生招生地段划分情况受理本校招生地段内的转学插班申请。

第四条  学校必须认真受理登记以下5类学生的插班申请,不得以没有学位为由拒绝受理。

1、在本校招生地段购房的深圳户籍户口学生;

2、本地段内居住的享受优惠优待政策的人员的子女;

3、虽未购房,但确实居住在本校招生地段的深圳户籍户口学生;

4、在本校招生地段内购房的非户籍户口学生;

5、其他必须受理其插班申请的学生。

除上述5种情况外的其他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由学校视本校学位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受理其转学插班申请。如不受理其转学申请,应动员其到民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  学校在受理插班申请时应验核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项目与要求和当年新生入学验核的材料相同,并保留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  各学校原则上应安排本办法第四条中的各类学生在本校插班就读。当本校该年级平均班额达到45人时,学校出具学位已满证明,由教育科调剂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就读。当本校剩余学位可以安排部分但无法安排所有插班生时,按第四条中的户籍类别依次录取,录满为止,其余的插班生由教育科调剂安排学位。

第七条(办理程序与时间要求) 各学校于每学期放假前最后两周派专人受理家长的转学插班申请,作好插班学生的安排(插入本校就读或呈报教育科统筹安排),并将安排结果告知家长。

教育科接收各校开具的学位已满的证明后,综合全区各校学位情况与相关学校沟通,安排插班生去向,通知学生到接受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接受插班生的学校在正式开学前给予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八条  受理登记转学插班申请的学校在同意安排学生入学之前不得举行插班生考试,如学校违规举行考试,该校必须接受全部参加考试的学生插班就读,教育科不再为其多余的学生调剂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挂读。接受插班生的学校在正式开学后两周内按照学籍管理的要求办妥有关学籍手续。若初三挂读学生到教育局要求转入学籍并参加中考,接收挂读学生的学校必须转入该生学籍并同意其参加中考。

第十条  各中学初二年级(含初二)以后接收的福田户籍插班生在中考报名时,接收学校可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向教育科申请给予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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